【长江日报】民法典解读之总则编:因重大误解 订立的合同可以撤销
2020年07月21日 17:00
来源: admin
因重大误解 订立的合同可以撤销
因重大误解、欺诈、胁迫、乘人之危导致显失公平等情形而订立的合同,利益受损害的一方当事人是否能够要求撤销?民法典明确规定,赋予利益受损害的一方当事人撤销权,其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小叶在收藏古玩过程中,以人民币2.5万元收购了一件瓷器,其认为是明代万历年间制品。藏友小王听闻前来,也认为系明代瓷器真品,故以3万元人民币购得。后经专家鉴定,得知该瓷器为现代仿制品,市场价格仅为1500元。小王能否撤销该项买卖,并要求小叶返还3万元价款?
民法典第147条规定,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第148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愿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第149条规定,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愿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这些条款根据民法原理和司法裁判实践的经验,将民法通则所规定的以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等手段订立的合同无效改变为利益受损害的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并增加了第三人实施欺诈、胁迫行为的处理,将撤销权交给受欺诈方自行选择,更有利于尊重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鼓励和维护市场交易。
湖北好律律师事务所主任陈亮律师表示,本案中,藏友小王误认为市场价格仅为1500元的现代仿制瓷器系明代真品,并以3万元购得,明显系陷入错误认识后,违背真实意愿而订立买卖合同,符合民法典第147条之规定,故小王有权请求撤销该买卖合同,并要求小叶返还已支付的价款。
合同的撤销,是指利益受损害的一方当事人,由于意思表示瑕疵而获得的一种效力形态,其有权请求撤销已经成立且暂时处于有效状态的合同。这里所称的意思表示瑕疵,主要包括:欺诈、胁迫、乘人之危、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等情形。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或不自由是可撤销合同的共同特征。
当然,撤销权也不是没有限制的。根据《民法典》第152条,原则上,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如果当事人受到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即使当事人一直不知道撤销事由,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也将消灭。此外,当事人也有权在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长江日报 记者 耿珊珊)
(转载自《长江日报》2020年7月12日第4版 作者:耿珊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