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日报】民法典解读合同编 商品试用到期,消费者不表态视为购买
王女士在商场选购空调,店长表示可以试用一周,满意了再购买,王女士就选了一台进行试用。试用期到期后,王女士一直没有表态是否购买。店长表示王女士已经试用空调,若空调无质量问题,王女士应当支付购买空调的费用。那么王女士是否应当支付呢?
民法典第638条规定,试用买卖的买受人在试用期内可以购买标的物,也可以拒绝购买。试用期限届满,买受人对是否购买标的物未作表示的,视为购买。试用买卖的买受人在试用期内已经支付部分价款或者对标的物实施出卖、出租、设立担保物权等行为的,视为同意购买。
湖北好律律师事务所马小债律师表示,试用买卖合同在试用期内,买受人即消费者应当作出对试用买卖合同标的物是否购买的意思表示,民法典对于意思表示的形式并未加以限制,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如以书信、传真、数据电文等书面形式表示认可标的物,也可以通过行为进行确认。民法典明确规定了若买受人在试用期内支付了部分价款,对标的物实施出卖、出租、设立担保物权等行为,视为同意购买。本案中,王女士在试用期到期后没有做出明确表态是否购买,那么根据法律规定,视为购买。
同时,民法典639条规定,试用买卖的当事人对标的物的使用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出卖人无权请求买受人支付。本案中,若店长要求王女士支付空调试用一周的使用费,那就要看双方对于空调试用期的使用费有无约定,不论是约定支付还是不支付试用期的使用费,都应按照双方约定履行,若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则王女士不需要支付试用期的使用费。
民法典第640条规定,标的物在试用期内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需要指出的是,在试用买卖合同中,在买受人未作出意思表示前,标的物的所有权并未发生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仍属于出卖人,因而应由对标的物享有所有权的出卖人负担意外灭失风险的后果。但这并不意味着买受人对标的物没有任何的义务。在试用期,标的物实际在买受人的控制之下,若由于买受人的原因造成标的物的毁损和灭失,则买受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长江日报 记者 耿珊珊 编辑 贺方程)
(转载自《长江日报-长江网》2020年10月13日报道 作者:耿珊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