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日报】离婚了,对方经济困难还得帮
周某与李某结婚20余年,李某自与周某成家以来,一直未外出工作,无任何经济来源。后二人感情破裂,周某起诉李某离婚。周某和李某结婚期间,夫妻二人无其他共同财产、共同债权、债务等。
李某认为自己这20多年为家庭付出了太多,现在既没有工作能力,也没有积蓄,便要求周某支付其3万元用于购买社保。这个要求,能够得到法律的支持吗?
民法典第1090条规定: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湖北好律律师事务所张典律师表示,这条规定可理解为离婚时的经济帮助权,要行使该权利,需要同时具备两个条件:
第一,要求对方帮助的一方生活确实困难。这里的“生活困难”,是指在分配完夫妻共同财产之后,生活仍然困难,言外之意是如果个人财产较多或离婚时分割的财产多,即便离婚后没有经济收入或收入较少,也不属于生活困难。
第二,另一方有负担能力。如果另一方其自身经济状况都比较差,法院不可能再判决其履行帮助义务,所以一方经济困难,另一方经济状况较好,这也是行使经济帮助权的前提条件。
所以,夫妻要离婚了,并非绝对不需要给对方提供经济帮助,既要看对方是不是经济困难,还要看提供帮助的这一方是不是有负担能力,二者兼备,就应该提供帮助。
本案中,李某和周某婚姻期间本就没有共同财产,在分配完夫妻双方财产后,李某的生活依旧困难。考虑到周某相对李某经济状况更好,有负担能力,所以两个条件加起来,李某的要求会得到法律的支持。
【法律小贴士】生活困难的一方在离婚时可积极行使经济帮助权
经济帮助是双方离婚时,对困难一方赋予的一项权利,很多人对该项权利并不了解,尤其是像经济困难并且承担子女抚养等义务较重的一方,在离婚时甚至可以要求对方房产的居住权或者所有权,这样的判决在实务中也时有发生,所以经济帮助权是离婚时有困难的一方的重要权利,生活困难的一方在离婚时可以积极行使。
(转载自《长江日报-长江网》2020年12月12日报道 作者:耿珊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