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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日报】离婚后变更抚养权,要不要考虑孩子意见?

2021年03月05日 17:00    来源: admin
长江日报-长江网12月8日讯(记者耿珊珊)离婚后,父母变更抚养权,要不要考虑孩子意见?民法典明确规定,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庄某与吴某于2002年12月结婚,2003年7月生育一女吴小某。吴小某与庄某、吴某及祖母居住在一起,平时由祖母接送上学、放学。2012年11月,庄某与吴某协议离婚,约定女儿吴小某随吴某生活,庄某每月给付抚养费,并详细约定探望权。庄某与吴某协议离婚8个月后,庄某诉至法院,提出虽然离婚协议约定吴小某由吴某抚养,但吴小某与其感情极好,离婚后,吴小某曾多次表示希望和庄某共同生活,且吴小某已满8周岁,对于抚养权人有选择的权利,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抚养权。

民法典第1084条明确规定,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湖北好律律师事务所冯驯律师表示,父母离婚对未成年子女会造成或多或少的伤害,抚养权之争可能会再次造成伤害。已满8周岁未成年子女的真实意愿是衡量是否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重要参考因素,但非决定因素。

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一方面会对已满8周岁吴小某的意见予以考虑,另一方面还会从保障未成年子女权益出发,围绕未成年子女开展调查,了解未成年子女的成长轨迹、成长环境、生活和学习现状。在充分调查后,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及未成年子女的辨识和责任能力等情况后,再决定是否变更抚养权。

【法律小贴士】
只有特殊情况,才能变更抚养权

离婚时,一旦确定了抚养权,如果没有特殊情况,要求变更抚养权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

所谓特殊情况,主要是指以下几种:一是双方自行协商变更,法律通常不干涉;二是抚养孩子一方有对孩子成长不利的行为、严重侵犯孩子合法权益的行为等,另一方可主张变更抚养权;三是由于其他原因,孩子随原抚养人生活确实对孩子成长不利,另一方可主张变更抚养权。

(转载自《长江日报-长江网》2020年12月8日报道 作者:耿珊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