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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日报】夫妻一方擅自出售的房屋,特定条件下配偶不能追回

2020年08月26日 17:00    来源: admin

无处分权人擅自转让财产,所有权人能否追回?民法典对此给予了肯定,但若受让人受让财产时为善意且价格合理,并已完成不动产登记或动产交付的,则由受让人取得财产所有权,原所有权人不能请求其返还。

李某与妻子婚后共同购买了位于市中心的一套商品房,登记在李某名下。因做生意需要流动资金,李某未经其妻子同意,伪造单身证明,与王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将该房屋以市场价出售给王某,并办理了过户登记。

李某的妻子认为李某未经其同意出售夫妻共同财产,请求撤销该房屋买卖合同并要求王某返还房屋。王某是否能取得该房屋所有权,拒绝返还房屋?

民法典第311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湖北好律律师事务所陈亮律师表示,李某将夫妻共有房屋擅自出售给王某属无权处分。因该房屋登记在李某一人名下,其出示了伪造的单身证明,王某已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且支付了合理的价款并已办理房屋过户登记,符合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故王某已经取得该房屋所有权,可以拒绝其返还房屋的请求,李妻有权向李某请求损害赔偿。

法律小贴士>>>
“善意取得”制度维护市场商品交易安全稳定

善意取得,指受让人以财产所有权转移为目的,善意、支付对价且占有该财产,即使出让人无转移所有权的权利,受让人仍取得所有权。善意取得既适用于动产,也适用于不动产,既可适用于所有权的取得,也可适用于其他物权的取得。

善意取得制度系为保护交易安全而设立,当以真正权利为代表的静态财产安全与因信赖公示信息而为之交易的动态财产安全发生冲突时,使登记的信息按照真实权利发生效力,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合理信赖利益,维护市场商品交易安全、稳定。

民法典第311条保留了物权法中关于善意取得构成要件的规定:第一是转让人为无处分权人。无权处分是适用善意取得的前提,是指无处分权而以自己的名义处分他人的财产。第二是受让人受让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是否为善意,应以受让人受让财产时,不知道转让人无处分权,且无重大过失为标准。第三是以合理的价格转让。合理的价格是指不低于市场价格的30%,从而排除赠与、继承在善意取得制度中的适用。第四是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长江日报 记者 耿珊珊)

(转载自《长江日报》2020年8月17日第2版 作者:耿珊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