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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日报】民法典解读之物权编:拾得人对遗失物保管不善的, 应承担民事责任

2020年09月14日 17:00    来源: admin

拾得人对遗失物保管不善的,
应承担民事责任

得遗失物后,未找到权利人前,拾得人如果保管不善,民法典规定,拾得人需要承担民事责任。
小于和父亲送弟弟去医院就医时,随身所带的金项链不慎掉在医院里,被小李捡到。因小李保管不善,项链遗失。经了解,该项链重量为39.3克,金价时价为每克260元。小于去医院寻找项链时得知此事,要求小李赔偿,那么小李是否应该赔偿该损失?
民法典第314条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民法典第316条规定,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由此可见,拾得遗失物时,需要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拾得人在返还遗失物前,应妥善保管遗失物,保管不善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湖北好律律师事务所张梦娟律师表示,小李在拾得项链后,既未妥善保管并返还给小于,亦未将项链送公安等部门,对金项链的丢失存在重大过错,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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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人领取遗失物,要支付必要费用
民法典第317条规定,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拾得人侵占遗失物的,无权请求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费用,也无权请求权利人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若拾得人为了保管遗失物支出了合理费用,则拾得人有权请求权利人返还这部分费用;若权利人为了寻找遗失物发布了悬赏广告,则拾得人有请求权利人支付广告中承诺报酬的权利。
当然,若经权利人索要,拾得人拒绝返还遗失物,则拾得人构成侵占,拾得人此时丧失要求权利人支付合理费用的权利,也无权请求权利人履行悬赏广告中的义务。(长江日报 记者 耿珊珊)

(转载自《长江日报》2020年8月18日第2版 作者:耿珊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