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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日报】民法典解读之物权编:业主为方便出行想在隔壁小区出入 民法典明确规定可通过地役权实现

2020年09月24日 17:00    来源: admin
为节省出行时间,业主想在隔壁小区出入,如何实现?民法典明确规定,两小区业主可以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通过实现地役权开辟出入口,共用隔壁小区。
近日,市民张先生反映,其所居住的甲小区,车辆进出口恰好在一条交通主干道上,每到上下班高峰期,该路段十分拥堵,驾车进出至少需要20分钟。然而,隔壁乙小区的车辆进出口恰好避开了拥堵路段,交通顺畅。张先生表示,倘若凿通两个小区之间的围墙,通过乙小区进出口上下班,可节省大量的时间,不知如何才能合法合理地实现?
民法典第372条规定,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前款所称他人的不动产为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为需役地。
民法典第373条规定,设立地役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地役权合同。地役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二)供役地和需役地的位置;(三)利用目的和方法;(四)地役权期限;(五)费用及其支付方式;(六)解决争议的方法。
“地役权是用益物权的一种,是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进行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湖北好律律师事务所冯驯律师表示,本案中,甲小区如果要共用乙小区的内部道路,在乙小区进出,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甲小区业主可以通过业主大会与乙小区订立书面地役权合同,再向城市规划等相关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待相关手续办理完毕后便可以解决出行难的问题。
冯驯律师表示,按照民法典的规定,签订地役权合同后,地役权人应该按照合同约定的目的和方法利用供役地,尽量减少对供役地权利人物权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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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偿利用供役地却不及时支付费用
地役权消灭
民法典第384条规定,地役权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供役地权利人有权解除地役权合同,地役权消灭:(一)违反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滥用地役权;(二)有偿利用供役地,约定的付款期限届满后在合理期限内经两次催告未支付费用。
“这是地役权消灭的法定事由。” 冯驯律师表示,地役关系和相邻关系相比,相邻关系是因为不动产权利人正常生产和生活必须利用相邻不动产,所以法律不得不对相邻权利人的所有权作出强制性规定,而地役关系则是因利用他人不动产,提高自己不动产的效益,不是必须利用,所以可通过合同约定来协调利益,不需要法律强制。(长江日报 记者 耿珊珊)

(转载自《长江日报》2020年8月14日第3版 作者:耿珊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