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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日报】造成他人人身伤害,要赔这些经济损失

2021年01月11日 17:00    来源: admin
长江日报-长江网1月8日讯(记者耿珊珊)打伤了人,要赔偿他人哪些经济损失?民法典明确,造成他人人身伤害的,经济赔偿项目有法定内容。
小学生甲在校内被同学乙打伤,在校门口,甲的妈妈王某与乙的妈妈孙某发生争执和肢体冲突,造成王某面部、胳膊等多处受伤,眼镜被打掉,住院治疗10天,医院建议休养3个月并加强营养。经法医鉴定,王某的伤情为轻微伤,公安部门对孙某作出拘留5日并处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那么,王某可向孙某主张哪些赔偿?

民法典第1179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湖北好律律师事务所冯驯律师表示,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务工减少的收入。这些损失是受害人实际支出的费用或者实际减少的收入等可以计算的损失。需要注意的是,法条列举的赔偿项目仅是比较典型的费用支出,实践中因为治疗和康复所支出的合理费用,一般均可以纳入赔偿范围。

本案中,如果王某要提起诉讼,应明确上述赔偿项目的具体计算标准以及提供相关证据。例如,关于误工费的具体数额,应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证明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3年的平均收入计算;不能证明最近3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法律小贴士>>>
其他类型的侵权如何赔偿均有法定标准

侵害他人的姓名权、荣誉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及其他与人身直接有关的权益,赔偿范围以及赔偿标准如何确定?

民法典第1182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赔偿;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以及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

(转载自《长江日报-长江网》2021年1月8日报道 作者:耿珊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