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日报】民法典解读之总则编:正当防卫致他人重伤,是否承担责任
2020年07月14日 09:30
来源: admin
正当防卫致他人重伤,是否承担责任
正当防卫中,致他人受重伤,是否应该承担责任?民法典规定,正当防卫中确定是否应承担民事责任应首先判定正当防卫是否超过必要限度;若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依法应承担法律责任。
2019年7月底,江某与朋友在一烧烤摊吃夜宵,李某从江某等人的座位经过时碰到了江某,为此发生口角,并厮打在一起。因江某一方人多,李某打不过他们,跑出了夜市摊十多米站着。江某等人看李某没有跑远,就持酒瓶、椅子朝李某追去,李某见状继续跑,后李某躲闪不及被江某用酒瓶打击脑袋,打斗过程中,李某持酒瓶碎片扎伤了江某的大腿,导致江某受重伤。李某是否应承担法律责任呢?
民法典第181条规定,“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正当防卫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较之民法通则128条关于正当防卫之规定,并未有太多变化,只是将防卫过当承担责任主体明确确定为正当防卫人。
刑法第20条规定,“为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中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无论从民事层面还是刑事层面,承担法律责任的前提是要判定正当防卫是否超过必要的限度。湖北好律律师事务所涂娴律师表示,本案中,江某和李某在开始的互殴行为中,双方均有加害对方的故意,故该互殴行为是不存在正当防卫的。
但在李某停止互殴并已跑出双方冲突范围时,李某已停止了加害行为。江某等人则有继续加害李某的意图并实施继续加害的行为,李某为自我保护用酒瓶碎片扎伤了江某。
此时,双方行为的性质已转变,从最初的互殴变为一方对另一方的加害。李某在不得已的情况下对加害人实施了防卫行为,其防卫行为并无不当,依法应认定为正当防卫,无需承担刑事、民事责任。
正当防卫(又称自我防卫,简称自卫),其本质在于制止不法侵害,保护合法权益。根据刑法的规定,只有同时具备下列五个要件才能构成正当防卫:一、不法侵害现实存在;二、不法侵害正在进行;三、主观具有防卫意识;四、针对侵害人防卫;五、不能超越必要限度。(长江日报 记者 耿珊珊)
(转载自《长江日报》2020年7月11日第6版 作者:耿珊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