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日报】教唆他人打架斗殴要担连带责任
长江日报-长江网1月7日讯(记者耿珊珊)教唆他人打架斗殴,教唆人要不要承担责任?民法典明确,教唆人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郝三、张五、荆四因合伙承包工程项目发生纠纷,郝三、张五商议后到工地上找荆四算账。三人在现场发生争执,郝三对张五、荆四说:“不用吵,你们俩直接练练。”于是张五就和荆四开始撕打,后荆四经医院诊断为多发软组织受伤,因受伤住院治疗花了不少钱,准备找张五索赔,那荆四能不能一并要求郝三承担责任呢?
民法典第1169条第一款规定,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湖北好律律师事务所张梦娟律师表示,依据这条规定,在教唆人、帮助人实施了教唆、帮助行为,教唆人、帮助人具有教唆、帮助的主观意图,被教唆人、被帮助人实施了相应的侵权行为这三个条件都具备的条件下,教唆人、帮助人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受害人可以请求教唆人、帮助人或者行为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赔偿全部损失。
本案中,张五与荆四发生撕打,直接造成了荆四受伤,对荆四受伤具有过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郝三虽未直接造成荆四受伤,但张五系与郝三合谋前往工地找荆四算账,且张五与荆四的撕打行为也是基于郝三的教唆。因此,郝三应与张五承担连带责任,即荆四可以要求郝三、张五中任意一人清偿所有责任。
民法典第1169条第二款规定,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职责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若本案中张五是未成年人,那么侵权责任就应该直接由郝三承担;如果张五的父母没有尽到监护职责,亦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转载自《长江日报-长江网》2021年1月7日报道 作者:耿珊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