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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日报】民法典解读之总则编:侮辱英雄烈士 检察机关可提起公诉

2020年07月16日 10:10    来源: admin

侮辱英雄烈士
检察机关可提起公诉

 

侮辱他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可那些没有后代的英雄烈士受到侮辱,谁来帮他们维权?民法典规定,对此,检察机关可发起公益诉讼,维护英雄烈士的合法权益。
2019年11月,浙江杭州互联网法院就审判了一起侵害英雄烈士名誉权纠纷案,依法保护了英雄烈士的名誉。
该案中,被告瞿某某在某网络平台的网店里销售侮辱、诋毁英烈董存瑞、黄继光的贴画,其行为明显侵害了英雄烈士董存瑞、黄继光的名誉。杭州市西湖区检察院作为原告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行为、销毁涉案贴画、公开赔礼道歉。
2018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规定,对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的行为,英雄烈士的近亲属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英雄烈士没有近亲属或者近亲属不提起诉讼的,检察机关依法对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民法典第185条规定: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湖北好律律师事务所张典律师认为,这是此前民法通则、民法总则均未明文规定的内容,从更高的维度确立了我国法律对英雄烈士的保护力度。英雄烈士的精神在社会中有着广泛的道德认同,是中华民族宝贵的精神财富。对英雄烈士的侵害,不仅是一般人格权的问题,同时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因此民法典才会专条作出规定。
法律小贴士>>>
健在的英雄荣誉受损可亲自维权
英雄烈士在法律条文中是一个专用术语,专指已经身故的英雄。对于还健在的英雄,不能称之为英雄烈士,也不能使用这一条款。
因为健在的英雄在法律上有完整的民事权利,其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等均有较为完善的法律条文进行保护。如果英雄本人健在,可以亲自行使权利、主动维权。(长江日报 记者 耿珊珊)
(转载自《长江日报》2020年7月9日第2版 作者:耿珊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