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日报】民法典解读之总则编:领结婚证,不能委托他人代理
2020年07月17日 17:00
来源: admin
领结婚证,不能委托他人代理
工作太忙,领结婚证能不能委托他人代理?民法典给出明确的答案:婚姻登记是具有人身依附关系性质的法律行为,且属于法律明确规定应当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行为,不得代理。
夏某(男方)与王某(女方)在外打工相识相恋,家里老人看两人感情稳定,总在催促尽快领证结婚。但两人平常上班繁忙,很难一起请假回老家领证,就向民政部门咨询能不能委托家人办理结婚登记。
根据民法典第161条规定:“民事主体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依照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民事法律行为的性质,应当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
与民法通则第63条关于代理的规定相比,民法典扩充了实施代理行为主体范围以及不能代理的民事法律行为范围;不再局限只有公民和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而是所有民事主体,且将“因民事法律行为的性质应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也增列为不得代理范围之一,条款设置更加符合现实生活需要,法律规定也更加明晰。
湖北好律律师事务所涂娴律师表示,根据民法典第1049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该规定为法律强制性规定,不能代理;故夏某和王某不能委托家人代为办理,应由其男女双方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
代理作为独立的法律制度,是商品经济高度发达的产物,随着我们社会生活日趋广泛和复杂,人们由于年龄、精神状态、健康、知识、时间、条件等因素,许多活动都要通过他人代理,而不可能都事必躬亲,于是“代理制度”最终确立,也成为民法的重要制度之一。
但并非所有民事法律行为都可通过代理人实施。法律在规定代理制度同时也明确了不能代理的范围,一般分三种:一是具有人身依附关系性质的法律行为,如婚姻登记,订立收养合同,订立、接受、放弃继承或遗赠等;二是内容违法的行为,如被法律禁止的,损害国家、集团和他人利益的行为等;三是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双方当事人约定,应当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长江日报 记者 耿珊珊)
(转载自《长江日报》2020年7月7日第8版 作者:耿珊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