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日报】民法典解读之合同编 商家多发了一件商品 买家是否要付款
2020年10月26日 17:00
来源: admin
长江日报讯(记者耿珊珊)由于疏忽或其他原因,商家给买家多发商品的情况时有发生,对于多发的商品,买家是否需要付款?民法典明确规定,买家可以选择接收或拒绝接收商家多发的商品。买家如果愿意接收,则需要按照订单价格向商家支付价款;买家如果拒绝接收,则应当及时联系商家。
张女士平时爱好网购,其在某网上购物平台看中一款某品牌的电子书阅读器(价格998元),随后下单并支付了相应的价款。两天后收到快递包裹,拆开却发现有两台一模一样的电子书阅读器。张女士很困惑,要不要把这个情况告诉商家?如果商家发现了这一情况,要求自己支付另外一台阅读器的费用有无法律依据。
湖北好律律师事务所冯驯律师表示,张女士已与商家之间形成了买卖合同关系,双方应当按照适当履行的原则履行合同。商家向张女士多交付一台电子书阅读器的行为违反了适当履行的原则,其本质上属于一种违约行为,但不构成根本违约(因为在此种情况下,张女士仍有采取补救措施的机会)。因此,法律并没有赋予张女士宣告合同无效或者解除合同的权利,而是赋予了其“选择权”——选择接收或者不接收。
正是在此理论基础上,民法典第629条作出了如下规定:“出卖人多交标的物的,买受人可以接收或者拒绝接收多交的部分。买受人接收多交部分的,按照约定的价格支付价款;买受人拒绝接收多交部分的,应当及时通知出卖人。”
买家虽无意接收商家多交付的商品,在通知商家的合理期间内,其仍然负有妥善保管多发部分商品的义务。该义务并非源自于买卖双方之间合同约定或法律的直接规定,而是基于民法的基本原则——诚实信用原则而产生的。
关于保管的费用,根据相关规定,买受人主张出卖人负担代为保管多交部分标的物期间的合理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长江日报 记者 耿珊珊)
(转载自《长江日报》2020年10月13日第2版 作者:耿珊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