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日报】民法典解读之合同编 因航班延误住酒店的费用,航空公司要赔吗?
小张购买了一张17时50分从武汉飞往北京的机票,预计当天19时50分抵达北京大兴机场。由于天气原因导致航班延误,无法按时抵达武汉天河机场执行承运任务,航空公司便为小张改签了第二天早上7时的航班。航空公司于当日通过机场广播告知航班延误的信息,并向小张提供了饮料及饼干,但未提供住宿。小张当晚入住酒店花了400元。
民法典第820条规定,承运人应当按照有效客票记载的时间、班次和座位号运输旅客。承运人迟延运输或者有其他不能正常运输情形的,应当及时告知和提醒旅客,采取必要的安置措施,并根据旅客的要求安排改乘其他班次或者退票;由此造成旅客损失的,承运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不可归责于承运人的除外。
湖北好律律师事务所张梦娟律师表示,根据民法典第820条的规定,在发生航班延误时,承运人不仅应及时告知和提醒旅客、根据旅客的要求安排改乘其他班次或者退票,亦应采取必要的安置措施,安置措施既包括提供饮食,也包括提供住宿。
在本案中,航空公司虽然为小张改签了第二天的机票,但并未为小张安排住宿,不符合法律规定,航空公司应向小张支付住宿费400元。
小张原本预订了在北京住宿的酒店,因为航班延误而无法入住,且其得知航班延误时已无法取消酒店预订,该损失能否要求航空公司承担?
根据民法典规定,若航班延误系承运人自身原因,那么因航班延误给旅客造成的损失应由承运人承担赔偿责任;若并非因承运人自身的原因造成的航班延误,且承运人已尽到及时告知义务,则承运人不承担旅客损失。
结合本案情况,航班延误系天气原因,并非航空公司自身原因,所以不可归责于航空公司。且航空公司已尽到及时告知义务,因此小张的预定住宿损失不应由航空公司承担。(长江日报 记者 耿珊珊 编辑 贺方程)
(转载自《长江日报-长江网》2020年11月11日报道 作者:耿珊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