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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日报】离婚有了冷静期,30天内可撤销申请 ,但这点要注意

2021年01月08日 17:00    来源: admin
长江日报-长江网12月10日讯(记者耿珊珊 实习生胡慧旻)夫妻一气之下要离婚,离婚登记后又反悔怎么办?民法典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起30天,任何一方不愿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这几年,小李与妻子感情日渐不和,经常因为一点琐事闹得不可开交。小李逐渐萌生与妻子离婚的念头。最近,小李频繁在手机上看到“离婚冷静期”一词,所以特来咨询民法典生效后,去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有没有特别的要求?

民法典第1077条第1款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湖北好律律师事务所张梦娟律师表示,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民法典对协议离婚的程序有变更。如果小李及妻子在2021年1月1日之后去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协议离婚,需要先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提交离婚申请后的30天冷静期内,若小李和妻子任意一方反悔,均可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申请。若这30天内,若小李和妻子均未撤回离婚申请,可在提交申请30天后再一并前往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

但是,若小李在2021年1月1日前与妻子去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协议离婚,还是按之前的法律规定,只要双方就离婚、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协商一致,材料准备齐全的,一般当天即可领取离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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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冷静期后还有一个不可忽略的30天

民法典第1077条第2款规定,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30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张梦娟律师介绍,这就意味着,30天离婚冷静期期满后,小李和妻子需要在期满后30天内再次一起前往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若未在该时间内申请或是任意一方未到场,仍会视为撤回离婚申请。

(转载自《长江日报-长江网》2020年12月10日报道 作者:耿珊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