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日报】婚内债务,离婚时夫妻双方如何分担?
马某与杨某登记结婚后,双方商量购置一房屋用于投资,于是各自向父母借款,马某向父母借款100万元,杨某向父母借款40万元,均以夫妻共同名义向双方的父母出具了借条。双方又拿出70万元存款作为首付款,并以马某名义办理了银行贷款。
在双方还清债务之前,马某与杨某就离婚了。双方约定婚内所购房屋所有权及因购房所产生的债务全部归于马某。
不久后,马某接到法院传票,得知自己被杨某父母起诉至法院,要求马某偿还二老出借的购房款40万元。开庭前,马某向法院申请追加杨某为共同债务人,主张杨某应共同偿还杨某父母的40万元借款。
民法典第1089条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湖北好律律师事务所徐璐律师表示,按照民法典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
本案中,马某与杨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各自向父母借款购房,又以夫妻名义向双方父母出具了借条,该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将对借条、银行转账流水和离婚协议等证据材料进行审查,确定杨某父母出借的40万元是否用于购买约定房屋,进而做出裁判。
虽然马某和杨某在离婚时有过约定,约定好房屋所有权和购房时产生的债务由马某承担,但是法律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所以该约定并不得到法律承认,故杨某应该共同偿还贷款。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三种情况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一、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
二、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
三、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转载自《长江日报-长江网》2020年12月11日报道 作者:耿珊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