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日报】坐车不给钱逃跑途中受伤,追赶者无责
长江日报-长江网1月5日讯(记者耿珊珊)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情况紧迫不能及时获得国家机关保护时,应当怎样维护自身权益?民法典给出了明确的答案:受害人可以在保护合法权益的必要范围内采取扣留侵权人的财物等合理措施。
刘某乘出租车拒付车费,下车后拔腿就跑,司机王师傅下车追赶并立即报警。刘某在跑的过程不慎摔倒,右脚踝受伤骨折,后以健康权受到侵犯为由起诉王师傅。王师傅收到起诉状,觉得自己很无辜:我追讨车费有什么错?
民法典第1177条规定,“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情况紧迫且不能及时获得国家机关保护,不立即采取措施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在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必要范围内采取扣留侵权人的财物等合理措施;但是,应当立即请求有关国家机关处理。受害人采取的措施不当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自助行为”是民法典中新增的重要免责条款之一。而刑事范围内,当公民的人生安全正在遭到不法侵害时,才能进行“正当防卫”。上述两个免责条款都适用于紧急情况,“自助行为”其实是“正当防卫”在民事范围内的一种延伸。
湖北好律律师事务所涂娴律师表示,根据民法典第1177条之规定,本案中王师傅追赶刘某的行为,目的是为了保护提供服务后收取服务费的合法权益,并不具有伤害刘某的主观故意。从王师傅行为的前提要件、目的要件、时机要件、方式要件等分析,其行为系自助行为性质,在当时紧急情况下,其追赶刘某的行为并无不当,故不应对刘某受伤承担侵权责任。
虽然民法典第1177条没有明确什么情况是“情势紧迫”,也没有明确是否可以限制人身自由,但实践操作中,当公民遭遇盗窃、吃“霸王餐”、坐“霸王车”等情况时,如不采取一定手段限制侵权人的人身自由,大多数情况下是不可能维护自身权益的。
当然,该条款中“受害人采取的措施不当造成他人损害的”这一情形尤其需要注意。法律规定的免责条款绝不会成为滥用私刑的借口,所以公民在实施“自助行为”时,一定要注意把握尺度,避免造成不必要的侵权。【编辑:张颖惠】
(转载自《长江日报-长江网》2021年1月5日报道 作者:耿珊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