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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日报】严重侵犯知识产权,可要求惩罚性赔偿

2021年02月01日 17:00    来源: admin

长江日报-长江网1月10日讯(记者耿珊珊)严重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民法典新增规定,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甲公司是某商标的权利人,乙公司在未经甲公司许可的情况下,在产品、产品宣传手册、产品目录、店铺招牌、店铺内部装潢和网站上均使用了甲公司的商标,而且还通过注册商标的方式复制、摹仿、翻译甲公司的商标,特别是在受到行政处罚后依然继续实施涉案侵权行为。后甲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乙公司赔偿,对于该赔偿是一般赔偿还是惩罚性赔偿,双方发生争议。
民法典第1185条规定:故意侵害他人知识产权,情节严重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这是民法典的一个新增条款,也是我国第一次在法律条文上正式使用惩罚性赔偿这个词汇。”湖北好律律师事务所张典律师表示,惩罚性赔偿,也称报复性赔偿,是加重赔偿的一种原则。
对侵权人不仅要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补偿性赔偿),还要对侵权人进行处罚(一般按照赔偿金额的1倍以上3倍以下来确定),达到惩戒他人的目的。构成侵害知识产权的惩罚性赔偿的条件:一是主观行为是故意,故意即恶意,二是后果须严重,被侵权人才有权请求惩罚性赔偿。
在民法典实施之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食品安全法、专利法、商标法等法律都只是在个别条文中体现了相关的精神,直到此次民法典颁布实施,惩罚性赔偿才正式亮相。
张典律师表示要准确理解该规则,核心是确定怎样的故意侵害知识产权行为才算得上“情节严重”。一般而言,要结合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和侵害知识产权案件的具体情况,从两个方面认定:从行为手段上来说,侵权手段恶劣、侵权时间长、多次侵权、经行政处罚或法院判决后仍然侵权、以侵权为业的,都可能达到“严重”的标准;从结果上来说,侵权人从事的侵害行为对权利人产生了巨大的损害与负面影响,也可以作为认定因素。例如,被告的侵权产品粗制滥造,严重降低他人知识产权的市场价值,应当认定构成情节严重。
本案中,侵权人乙公司因为侵权时间长、多次侵权、经行政处罚后仍然侵权,就不是一般的赔偿能够弥补,而需要对其给予惩罚性赔偿才能维护被侵权人甲公司的合法权利。
【法律小贴士】
过失导致知识产权侵权不适用惩罚性赔偿规则
由于惩罚性赔偿的惩罚力度较大,故对于主观状态没有特别恶劣、只是过失侵权的侵权人,不适用惩罚性赔偿。而判断侵权人是过失还是故意,就需要考虑侵权人是否明知或者应知。法院一般会要求权利人提供清楚、有说服力的证据,证明已经达到了让理性人认可侵权人系故意侵害有效知识产权的程度,例如发函警告侵权人但侵权人仍不纠正等,以便法院认定能否适用惩罚性赔偿规则。

(转载自《长江日报-长江网》2021年1月10日报道 作者:耿珊珊)